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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14章 钱一分不要,要的是法律的尊严!(2 / 17)

算是指秦小峰,挥刀的第一时间不知道陆影的孕妇身份。

可是在这个连捅数刀的过程中,陆影已经表明了自己认错的态度,和提出来了自己是孕妇的身份。

那么在这个过程中,秦小峰选择继续挥刀,属不属于已知情况,而选择继续犯罪?

已知对方是孕妇,而选择继续犯罪,那么该不该从重严判?”

“第三点:根据被告方律师的陈述。”

“主要的辩护观点之一是,秦小峰属于激情犯罪,不是进行谋杀,可是情绪性犯罪,所造成的后果,是一尸两命。”

“是面对一个陌生的孕妇,发生了口角,就取刀杀人!”

“根据被告方辩护律师说的,秦小峰属于犯罪心理学的激情犯罪,秦小峰刚成年,这种心理是一种正常的情况,可是其他人在刚成年的时候在车里放刀?”

“面对口角争执,直接取刀连捅数刀?!”

“秦小峰是刚成年,可是这不是情绪性犯罪的借口!

作为一名十八周岁的成年人,理应有自己的独立思考的能力,这个是否是刚成年没有任何的关系。”

“既然已经达到了成年的年龄,那么在法律上应该属于平等的权利!”

“不能以单个人的心理,来表明大众的心理。”

“对于被告方律师的观点,无论是从客观的角度还是从主观的角度来说,我都不赞同!”

苏白在陈述完以上的观点以后,继续开口施加压力。

“同时,对于秦小峰自首这件事情,我也有疑惑。”

“案发当天,是在当月22日上午十点。”

“根据执法方提供的证据证明表示,秦小峰是在当月24日的下午前往附近执法部门的过程中被捕。”

“其中,根据秦小峰的口供得出,他是准备进行自首的。”

“被告方认定秦小峰有自首情节的认定,应该是根据自首情节中的:犯罪人在逃跑后,在被通缉,追捕过程中,主动投案的,经查实确以准备投案,或者准备投案的过程中,被执法机关捕获的,应认定自动投案。”

“可是”

“我了解的情况不是这样的。”

“审判长,根据我方已经提交相关的执法人员的口述证据表明了,当时秦小峰在附近执法部门的路途中被捕时,有明显的抗拒心理。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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